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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7/1/2009

    正字辯

    二字以簡而不失其形義,取為正。
    者,貴域也;者,貴權也。以為正。
    者,脊骨也;者,婬媒也。以為正。
    者,逐鳥也;者,入阱也。以為正。
    者,爻數也;者,控童乎。以為正。
    者,仁心也;者,肢觸也。以為正。
    者,向陽也;者,義亡失。以為正。
    者,草木也;者,洋墓乎?以為正。
    者,蟲生也;者,義亡失。以為正。
    者,鳥屬也;者,義亡失。以為正。
    者,數飛也;者,獨翼鳥。以為正。
    者,從目也;者,蒙頭乎?以為正。
    至於
    趙鄧雞”等亂化後失其音旁,不可。
    簡化的規則應當同形同化,不可異形同化;
    簡化亦不當失其形義,不可盲目地拉丁化;
    簡化的第一目標當為合併異體,如:
    “說説”取“說”為正;
    “戸戶户”取“
    戶”或“户”為正;
    “没沒”取“沒”為正;
    “俞兪”取“
    兪”為正;
    “吳吴”取“吳”為正;
    “綠碌錄”之右部取“彔”為正;
    “礻”仍當寫作“示”;
    “群羣”取“群”為正,因左右結構的字更為清晰;
    “眾衆”取“眾”為正。

    或可接受的簡化:
    骨作骨;
    貝作贝;
    黽作黾;
    龜作龟;
    齒作齿;
    眾衆作众
    (個人傾向用眾字。眾者非人也,乃目也。);
    奐作奂;(本形有點複雜,依小篆之形:從弄,大當作廾;從攀,大作大。或許,隸化初始之時,二者皆類大,然大之上部實有兩個出頭,因攀字兩個出頭越寫越近,遂成大形?存疑);